各处室、二级学院,各位教师: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科研系统的电子档案功能,确保业绩档案的可追溯性,现就智库成果科研业绩申报进一步规范如下:申报智库成果科研业绩须在科研系统中上传两类附件材料:一是录用(采纳、批示)证明,二是相关原始材料。 1.录用(采纳、批示)证明 智库成果被相关党政机关的内部咨政刊物刊载的,须提供录用证明;智库成果被相关党政机关、立法部门采纳的,须提供采纳证明;智库成果获得相关在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的,须提供批示证明。上述证明须明确表述: 1)成果全称; 2)成果所有完成人姓名(按贡献度大小排序); 3)各完成人的第一署名单位。 录用证明须有成果录用部门(单位)相关人员手写签名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采纳证明须有成果采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手写签名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批示证明须有成果上报部门(单位)相关人员手写签名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2.相关原始材料 申报智库成果科研业绩的原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果原稿。 以上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科技开发处 2024年11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