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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市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实施细则
  • 作者:  编辑:信息技术系学工办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07日
  •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7〕70号)精神,特制定温州市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实施细则。

    一、大学生驿站入住申请

    (一)申报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非“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开发区”户籍。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发放优惠券(入住驿站不同,优惠程度不同),累计不超过10天且申请入住不超过两次。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3.个人申请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发放。

    二、路费补贴

    (一)申报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1.大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的贫困高校毕业生;2.首次到温州择业;3.在大学生驿站进行登记后被我市企业聘用并缴纳社保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浙江省的200元、华东地区(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上海市)的500元、其他地区的800元,一次性。(出发地为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3.大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或社会资助等的相关证明材料;4.劳动合同;5.个人申请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发放。

    三、租房补贴

    (一)申报对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全日制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以及在市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自毕业次月起算工作未满5年,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已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含期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每月300元、450元和9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申请表;2.学历证书;3.劳动合同;4.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5.婚姻状况材料;6.营业执照。

    (五)申报程序:本科、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租房补贴每年申请一次,集中在上半年受理。补贴发放从签订协议的下一个季度开始。

    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2.初审。申请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人力社保局,区属单位报区级人力社保局。3.资格认定。市、区人力社保局对高校毕业生专科学历等资格进行认定。4.住房情况核定。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住房情况进行审核。5.公示。人力社保局将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6.领补。符合条件的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市场租金先行全额缴纳,再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于协议签订后的每季度末,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补贴。7.实行年审制度。所在单位对应进行年审的补贴申请对象,进行年审申报。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年审不通过,协议终止;年审通过的,原协议有效,继续发放补贴。

    四、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全日制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月给予毕业生3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3.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4.劳动合同;5.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五、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3.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4.劳动合同;5.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六、农村基层安家补贴

    (一)申报对象: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且服务满1年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5000元,一次性。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3.劳动合同(农村基层工作证明);4.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5.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七、求职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边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3000元,一次性。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户口本;3.低保家庭等证明;4.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八、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每月300元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3.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4.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九、见习基地生活补贴及保险费补贴

    (一)申报对象:见习基地。

    (二)申报条件:单位已申请成为见习基地,接收毕业1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生活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见习期间有为见习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

    (四)申报材料:1.申报财政补贴的就业见习毕业生名单;2.见习学员工资发放表(生活补助明细账(单));3.见习毕业生毕业证书;4.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5.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用申报表;6.见习期间有为见习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提供综合商业保险凭证。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实训基地生活补贴及保险费补贴

    (一)申报对象:实训基地。

    (二)申报条件:单位已申请成为实训基地,基地组织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实训期间每月发给大学生的生活补贴不低于1000元。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实训期满被基地录用的,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基地实训生活补贴。未录用的,财政给予基地每人每月200元岗位指导费。实训期间有为实训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为1至3个月。

    (四)申报材料:1.申报财政补贴的实训学生名单;2.实训生活补贴发放册;3.实训学生毕业证书;4.温州市大学生实训协议书;5.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6.温州市大学生实训补贴申请表;7.实训期间有为实训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提供综合商业保险凭证。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一、培训补贴

    (一)申报对象:企业。

    (二)申报条件: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3.岗前技能培训需提前7天在职业培训补助管理系统上按要求备案,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开展;4.岗前培训对象为与企业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新录用员工,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5.岗前技能培训内容需严格按照岗位实际开展针对性培训,主要围绕岗位履职必需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安全操作技术、企业文化等内容开展培训,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6课时(2天);6.补贴申报时间在培训结束之日起一年内。

    (三)补贴标准:按职业培训补助项目和标准通知文件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四)申报材料:1.《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原件;2.《岗前培训计划备案表》;3.《温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4.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四)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招用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和毕业证书;3.劳动合同;4.小微企业认定;5.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6.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报对象: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者,或创办企业担任法人,或在合伙企业中有30%股份以上;中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股份占30%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吸纳重点人群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四)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身份证;3.毕业证书;4.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5.其他银行需要的资料等。

    (五)申报程序:个人或企业向指定的合作银行申请,一次性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十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已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员和企业。

    (二)申报条件:在指定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满还本付息无逾期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为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入驻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给予基准利率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2.身份证;3.营业执照;4.创业担保贷款合同;5.银行结息凭证;6.毕业证书(个人)或企业类型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等);7.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五、场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给予租金20%的场租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身份证;3.毕业证书(学生证);4.租赁合同和收据;5.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6.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六、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一)申报对象:获奖项目落地企业。

    (二)申报条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温州落地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和20万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补贴)。

    (四)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身份证;3.毕业证书(学生证);4.获奖文件;5.团队授权承诺书;6.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7.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5000元,一次性。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学生证);3.营业执照;4.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5.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八、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学生证);3.营业执照;4.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5.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十九、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5000元,一次性。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学生证);3.营业执照;4.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5.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二十、带动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带动3人就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3年。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毕业证书(学生证);3.营业执照;4.劳动合同;5.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6.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金额明细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二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一)申报对象:创业孵化企业。 

    (二)申报条件:其孵化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三)补贴标准:每新增一家给予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四)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所孵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年报和纳税证明;3.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4.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二十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申报对象:社会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库,且其提供的创业讲坛、沙龙达到要求的。

    (三)补贴标准:每场5000元。

    (四)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2.活动实效(活动图片、视频和活动报告等);3.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4.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二十三、就业创业指导站、人才工作站(联络站)补贴

    (一)申报对象:温州市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人才工作站;温州(异地温州商会)人才工作联络站;温州校企合作人才工作站。

    (二)申报条件:经温州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其中,温州市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人才工作站;温州(异地温州商会)人才工作联络站,需与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经考核为合格以上。温州校企合作人才工作站需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并经评估为合格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温州市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人才工作站、温州(异地温州商会)人才工作联络者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贴;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温州校企合作人才工作站一次性5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申报材料:1.收据(注明开户行及账号);2.温州市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人才工作站、温州(异地温州商会)人才工作联络站,需另外提供温州市人才工作站(联络站、指导站)年度考核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温州校企合作人才工作站需另外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开展活动的佐证材料;3.温州市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需另外提供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程序:提交考核(评估)材料--集中评议--公示--发放。

    二十四、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

    (一)申报对象: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的选手或其他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优秀创业者。

    (二)申报条件:参加能力提升培训并达到目标的。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1万元,一次性。

    (四)申报材料:1.身份证;2.培训结果;3.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4.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二十五、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导师工作津贴

    (一)申报对象:承担优秀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导师。

    (二)申报条件:承担优秀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与培养人选签订指导协议,实行一对一指导,其培养的人选通过考核。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年工作津贴5000元。培养结对期为1年。

    (四)申报材料: 1.《优秀技能人才培养导师工作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单位盖章);2.制定的培养计划;3.培养工作台账,如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指导和交流记录;4.其培养人选提交的学习总结;5.通过考核的证明(如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技能比赛获奖等)或者技能提升成果等;6.导师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

    (五)申报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发放。

    二十六、其他

    (一)本细则适用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同等优惠。肄业、自考、成人教育、函授人员等不属于本细则所定义的高校毕业生范畴。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年度后1年为毕业1年内,毕业年度后2年为毕业2年内,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以此类推。毕业学年指毕业最后学期所在的年份。以申请日期来界定毕业年限。

    (三)本细则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认。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应正常经营,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企业年报,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正常经营1年需提供企业年报和纳税证明。

    (四)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外的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务的人员。农村基层紧缺行业由人社局发文确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农村合作社等与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五)认定个人就业创业天然地包含应缴纳社保条件(在校大学生除外)。申报各类补贴的企业或个人,需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不予受理。申报补贴的单位、申请补贴时为其缴纳社保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三者必须一致。补贴的享受起始月份以符合条件的最早社保缴费年月为准。符合补贴条件的,自首次资格认定起享受相应规定期限的补贴。

    (六)同类的补贴在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个,可从优享受。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三种补贴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个。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就业补贴,两种就业补贴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个。补贴期限以累计计算,不能超过最长补贴期限。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创业补贴,两种创业补贴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个。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界定以实际主营业务为准。

    (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人需为个体经营户、法人或参股30%以上的股东。安家补贴需要农村基层用人单位出具就业满1年的情况证明。场租补贴实行现场核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公告、评审产生服务商供应库,有效期三年。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主办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的优秀创业项目,获奖层次从低一级提升到上一级,补发其奖金差额。

    (八)初次创业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准。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实体不认定为初创实体。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就业的,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前后的企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加盟(连锁)店或由品牌商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实体,区级范围内成立时间最早的认定为初创企业,其他的不认定为初创企业。

    (九)补贴分网络申报和现场申报两种,网络申报需提交所需材料图片,现场申报需提交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由高校初审。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由各地经办部门通过人力社保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

    (十)本年度工作时间仅受理享受期限在上一年度至本年的补贴。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就业创业企业注册所在地受理补贴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30个自然日,时间和地点以人力社保部门通知为准。集中受理的补贴,需在通知受理时间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经办机构有权公示其认为必要的信息。政策补贴对象在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统一为5个工作日。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十二)定期开展补贴情况检查,检查信息纳入诚信体系。重点甄别就业和创业的真实性,严禁社保挂靠人员申领补贴。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检查。企业或个人应出具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提供由公司账户通过银行发放的6个月工资流水或全体职工的原始工资发放名单(单位盖章和职工签字按手印)。申报主体应承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凡通过虚假信息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凡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人力社保部门应追缴其所得补贴。

    (十三)本细则所需补贴资金,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先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符合人才政策的补贴由人才经费支出;符合就业政策的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市区的资金根据现行财政分配机制由市、区分别承担。

    (十四)细则中除之前已执行的政策外,其余补贴政策自2017年9月8日起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流程按照温银发〔2017〕72号文件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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