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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重修、补修、免修情况的通知
  • 作者:计算机系办    编辑:    来源:      时间:2013年09月23日
  • 关于课程重修、补修、免修申请的通知

     

    各系(部)、各位同学:

    为使因考试不及格及转学、转专业、留级、复学等原因造成学籍发生变动的学生更好地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一步做好这些学生的课程重修、补修、免修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重修、补修、免修申请范围

    (一)        重修申请范围

    因成绩不及格未获得学分的必修及专业选修课程,如果本学期有教学班级开设,应报名参加该课程重修;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不参加重修。

    (二)        补修申请范围

    1.  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未修,而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须补修。

    2.  休学学生在休学前未修,复学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须补修。

    3.  留级学生在留级前已修但未通过,且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须补修。

    4.  留级学生在留级前未修,而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须补修。

    (三)        免修申请范围:

    1.  学生只能对当前学期及以前的有关课程申请免修。

    2.  留级或复学学生在留级或休学前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并且已修课程与当前开设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标准基本相同,可申请免修。

    3.  转学、转专业学生在原学校、原专业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并且已修课程与当前开设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标准基本相同,可申请免修。

    二、课程重修、补修、免修申请时间

    学生申请时间:9月23日至9月29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课程重修、补修、免修申请程序

    (一)        重修申请程序

    1.  学生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一式二份,格式参见附件一),并交所在系办公室。

    2.  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3.  课程承担系(部)审核:学生持《重修申请表》到课程承担系(部),课程承担系(部)根据学生课表和重修课程课表落实该生跟班班级、任课教师和重修方式(如无单独开设重修班原则上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重修),并签字盖章。

    4.  教务处审批:学生持《重修申请表》到教务处审批,最后将审批通过后的《重修申请表》分别送学生所在系和课程承担系(部)各一份存档。

    5.  学生所在系汇总重修学生数据,以《重补修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报教务科。

    (二)        补修申请程序

    1.  填表:学生根据本学期开设课表,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三),并交所在系办公室。

    2.  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课表和补修课程课表落实该生跟班班级、任课教师(原则上补修必须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课表有任何冲突均不得补修),并签字盖章。

    3.  课程承担系(部)审核:学生持《补修申请表》交补修课程任课老师和课程承担系部审核。

    4.  教务处审批:学生持《补修申请表》到教务处审批,最后将审批通过后的《补修申请表》分别送学生所在系和课程承担系(部)各一份存档。

    5.  学生所在系汇总补修学生数据,以《重补修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报教务科。

    (三)        免修申请程序

    1.  学生填写《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四)。

    2.  学生所在系根据课程相关性等要求对申请免修课程进行审核。

    3.  学生持《免修申请表》到教务科审批,最后将审批通过后的《免修申请表》送学生所在系一份

    4.  学生所在系汇总免修学生数据,以《免修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五)报教务科。

    5.  最后由教务科将学生免修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四、具体要求

    1.       学生申请重修、补修原则上必须跟班学习,且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如课表确有冲突,毕业班可适当放宽采用跟班自学的方式重修或补修,但必须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相关任务。

    2.       重修、补修手续办理结束后,由课程承担系(部)将重修、补修学生名单以《重补修任务通知单》(见附件六)形式书面通知至相关任课教师。

    3.       学生必须在重修、补修手续办好后立即到任课教师处报到上课。

    4.       各系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重修、补修、免修工作顺利进行。

    5.       各系务必于9月30日前将重修、补修、免修汇总表交教务科。

     

    教务处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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