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的通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日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浙教师〔2013〕110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2010〕99号)的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教学人员
学校任教时间满一年的在编在岗教学工作人员,且系统承担一门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教学计划内的高等学校课程。
(二)聘用的“双师型”人员
由学校合同聘用(指外聘兼职人员)的专职从事职业技能实训实践教学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双师型”教学人员。
二、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含)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
(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学校教师需参加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和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同时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汉语言类、对外汉语专业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认定流程
具体流程详见OA通知。